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 107年12月10日)
第 5 條
危險物品不符合本辦法及技術規範之規定者,不得空運。但於緊急情形、無其他適合之運送方式或為符合公共利益時,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報請民航局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