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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6-1 條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