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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7-1 條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前項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事由。
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
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之範圍、高度及時段)。
四、使用臨時性起降場所相關文件。
五、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活動空域,應依飛航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第四款之臨時性起降場所,應依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起飛前,將搭載乘員名冊(如附件三),通報民航局指定之航空站備查;搭載乘員名冊因故變更時,亦同。

政府各級機關以所有之自由氣球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