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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 106年12月12日)
第 8 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一、地址變更。
二、個人變更姓名。
三、法人變更名稱、代表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