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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110年10月18日)
第 4-1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
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
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不在此限。
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客運包機或定期貨運航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訂立總代理契約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檢附消費者保護措施送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