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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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110年01月04日)
第 13 條
廣播或通訊塔、骨架式高架遊樂設施及架空纜線之支撐塔架等骨架結構物,其所有桁架表面,應依附件一規定予以標示。
非屬塔狀或柱狀之高架遊樂設施,應以鮮明顏色標示,不限制其圖案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