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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標準  ( 110年01月04日)
第 3 條
航空障礙物標誌應以標示或標記之方式為之。

標示係於物體表面塗漆或以具同等效果方式,標明物體之顏色記號。

物體無法依前項規定標示時,應採用標記。

標示及標記相關規定依附件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