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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園區土地使用變更及取得 ( 108年01月16日)
第 10 條
園區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得合併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發展現況及預測。
三、發展定位及策略。
四、整體發展架構。
五、土地使用配置與分區管制。
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
七、公共設施。
八、開發方式。
九、實施進度及財務計畫。
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