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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園區之營運 ( 108年01月16日)
第 13 條
機場公司經營機場專用區及相關設施,應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防制費;其收費基準,由機場公司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