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園區之營運 ( 108年01月16日)
第 15 條
機場公司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收取之機場服務費,除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外,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