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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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園區之營運
( 108年01月16日)
第 17 條
機場公司應無償提供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通關場地及貨物、行李檢查所需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