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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園區之營運 ( 108年01月16日)
第 20 條
機場公司於公有土地上自行興建建築物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土地,其處分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處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