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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五 章 園區之管理 ( 108年01月16日)
第 23 條
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

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統合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