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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五 章 園區之管理 ( 108年01月16日)
第 29 條
機場公司應依災害防救法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園區內發生災害及緊急事故時,機場公司得動員園區內公民營機構之人員及裝備,並應配合有關機關之指揮及處理。

園區內公民營機構應配合機場公司,實施災害防救演習及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