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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五 章 園區之管理 ( 108年01月16日)
第 31 條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