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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六 章 園區事業之特別措施 ( 108年01月16日)
第 33 條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聘僱外國人之招募條件、行業、數額、聘僱與管理等,依就業服務法及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但服務業不得僱用外勞及陸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