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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八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39 條
機場公司未依第十六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