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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開發、營運及管理,設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