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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八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41 條
園區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為之檢查,或經依該條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