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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第 九 章 附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43 條
前二條規定之罰鍰,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執行之。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機場公司,代表政府與外國簽署有關航空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 45 條
本條例適用之國際機場,由行政院定之。

第 4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