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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 110年11月12日)
第 12-2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

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