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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107年11月29日)
第 7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機場公司收取之機場服務費分配方式如下:
一、百分之五十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
二、百分之五十分配予機場公司,並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機場專用區相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