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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 99年09月01日)
第 5 條
交通部得派員檢查機場專用區事業之營運狀況及設備運用、變動情形。機場專用區事業應配合提供營運、財務、帳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