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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01日)
第 3 條
機場公司應依原機關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並報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