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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01日)
第 4 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機場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航空站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航空站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應經機場公司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