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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年11月01日)
第 7 條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