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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 110年04月22日)
第 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國賓禮遇:
一、國家元首、副元首。
二、總理、首相或相當職級貴賓。
三、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需予國賓禮遇之貴賓。
四、代表我國元首出席外國重要儀典、國際會議之領袖代表或特使。
五、以上各款人員同行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