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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機場禮遇作業辦法  ( 110年04月22日)
第 7 條
禮遇之申請,應由下列機關或個人為之:
一、國賓禮遇由外交部或相關部、會申請。
二、特別禮遇由有關院、部、會、省、直轄市及相當之機關申請。
三、一般禮遇:
(一)中央級民意代表由其所屬中央機關申請。
(二)應我國中央政府邀請來我國之重要貴賓由邀請之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三)機場公司邀請之貴賓由機場公司申請。
四、商務禮遇由受禮遇者本人或其委任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