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營運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基本資料。
二、航空站地理位置圖。
三、航空站空側手冊。
四、航空站場站設施配置圖。
五、消防安全設施配置圖。
六、配合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之作業程序。
七、航空站四周噪音敏感地區資料。
八、航空站自我督察計畫。
九、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十、航空站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航空站緊急應變計畫。
十二、航空站收費費率。
十三、非屬國營航空站者,應檢附噪音補償金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
十四、其他有關營運管理及安全事項。
前項手冊內容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