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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105年09月20日)
第 17 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或新經營人依第十五條檢附之相關文件經發現有偽造、變造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由民航局報經交通部核准後撤銷其籌設許可或營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