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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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年08月10日)
第 11 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