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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年08月10日)
第 12 條
業者申請非依雙邊協定授予之貨運航權時,應檢附擬飛航國家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報經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備後,並經民航局發給航線證書,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