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年08月10日)
第 14 條
業者申請飛航國際包機之航線暫無業者經營定期航線班機時,其家數及架次不予限制。
依前項規定已飛航國際包機之業者,於已獲配營運定期航線之業者開航後,三個月內仍得申請繼續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