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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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104年08月10日)
第 8 條
業者得以自有或租賃之航空器經營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以租賃航空器經營者,不得藉由出租人開立機票或提單銷售其運送服務,將獲配容量班次之航線由該出租人運用。但該出租人為業者且具有該航線之獲配容量班次者,不在此限。
業者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民航局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者,民航局得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