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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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 110年07月30日)
第 5-1 條
民航局得委託醫療機關、團體之人員擔任航空醫學評鑑員。
受委託之航空醫學評鑑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合格且有效之專科醫師證書及實際執業經驗。
二、須於民航局認可之航空醫學單位或組織完成航空醫學相關訓練。
三、具有專業知識與能力,足以判斷受檢人員之身體與精神狀況能否安全執行職務。
四、具有三年以上實際航空醫學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