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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6月01日)
第 5 條
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