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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 104年12月02日)
第 11 條
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應具備下列功能:
一、模擬橫向及縱向之反應。
二、模擬起飛、爬升、巡航、進場、降落之性能。
三、操縱系統功能。
四、駕駛艙功能。
五、教官臺功能。
六、其他符合其等級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