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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107年11月19日)
第 7 條
公益性獨立董事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提出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公益性獨立董事對於行使職權所獲取或知悉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外洩。但有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應即時向民航局報告。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經辦相關業務之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