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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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 111年12月30日)
第 14 條
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應遵守附件六之試飛活動管理規定,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一、試飛場地之規劃、協調及申請。
二、試飛區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
三、遙控無人機及其相關設備檢驗基準符合性聲明。
四、遙控無人機地面檢驗及測試資料。
五、試飛計畫。
六、試飛操作人之資格。
七、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