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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 111年12月30日)
第 15 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其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合併申請型式檢驗及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八)。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註記於合格證上,最長不得逾三年。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三十日內,由其所有人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