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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 111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實體檢驗合格證或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所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向民航局申請審查合格後換發。

遙控無人機各項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所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