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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遙控無人機系統檢驗、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 111年12月30日)
第 18 條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系統因設計、製造或改裝之缺失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針對該缺失採取補正措施。

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於發現缺失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