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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 111年12月30日)
第 22 條
申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者,其術科測驗應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完成;未完成者應重新申請學科測驗。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之術科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就其不及格部分得於收到成績通知三十日後申請複測。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申請者應於測驗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學、術科測驗合格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發證。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