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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遙控無人機操作人之測驗及給證 ( 111年12月30日)
第 24 條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持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操作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持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