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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 第 二 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 111年12月30日)
第 30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操作人員名冊。
三、作業手冊,內容如附件十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為執行業務需要,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操作者,應於作業手冊中敘明操作限制排除事項之相關設備及程序。

前項核准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申請延展。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資料如有變更,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隨時更新第一項第二款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