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 第 二 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 111年12月30日)
第 32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操作限制活動時,應於活動日十五日前檢附活動計畫書(附件十四)向民航局申請許可;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前項活動應於每次活動前、後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指定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第一項申請之許可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經農政機關登記合格之法人於從事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飛航活動時,以六個月為限;政府機關為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