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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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操作限制及活動許可 第 二 節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
( 111年12月30日)
第 35 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應保存遙控無人機之註冊號碼、活動日期、活動區域或飛航軌跡、飛航時間、飛航性質、操作人員姓名、維護或修理、改裝等紀錄,並保存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