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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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 111年12月30日)
第 37 條
遙控無人機發生前條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民航局得暫停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或飛航活動:
一、事件調查之需要。
二、為穩定當事人情緒。
三、為加強人員訓練。
四、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