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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 七 章 附則 ( 111年12月30日)
第 41 條
於本規則施行前,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遙控無人機,其設計、製造、改裝者或所有人,得於本規則施行後,向民航局申請發給相關檢驗合格證或認可文件。

於本規則施行前,經民航局評鑑合格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操作人,得於本規則施行後,向民航局申請發給相關操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