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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  ( 108年10月15日)
第 14 條
對於結合車輛、航空器或船舶其中兩者或全部之無人載具,仍須依本辦法各載具所應遵循之規定,申領適用各載具之車輛試驗牌照、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或創新實驗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